沉船理赔案船长有没有权利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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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一货船沉没致14人遇险,船长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烟台一货船沉没致14人遇险,船长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如果不是船长非要出海的话,这场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船长对于这次事故负主要的责任,而这场事故重大,船长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只不过要等事件完全调查清楚之后才能够追究法律责任。
应该不属于刑事责任,船沉沉船理赔案船长有没有权利参加了又不是完全船长的责任,作为船员安全意识和自沉船理赔案船长有没有权利参加我救生技能是必须具备的。在发现船出现状况后,根据情况由船长决定是否弃船逃生以及这个过程当中的安排等,这个是船长的责任。但肯定不属于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本次事故与船长指挥失误密切相关,船长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现在救援队还在积极救援。也希望尽快找到其沉船理赔案船长有没有权利参加他幸存者,将伤害降到最低,也希望迅速调查事故原因,给这些人员的家属们一个交代。
山东烟台海域发生了一起悲剧,一艘载有14名船员的货船不幸沉没。 事发时,这艘船属于山东寿光市天丰海运有限公司,船上所有人员均掉入海中。 当地部门接到救援电话后,迅速组织力量展开搜救,已救出12人,其中9人遇难,3人获救,2人失踪。
沉船事故。为什么要处罚船长和船员啊?又不是故意弄沉船的。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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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长和船员本应指导乘客如何利用这些设备,但是却在发现船体开始进水后,比大多数乘客更早的登上救难艇逃离沉没客轮,弃客轮上几百条生命不顾。更令人愤懑的是,作为“岁月号”客轮的船长李准锡,竟用短袖和针织衫把自己打扮成乘客率先离船,成为第一批逃离沉船登岸的人员。
3、事故经过 这起沉船事故发生在一艘货轮上。当时,这艘货轮正在从一个国家运送大量货物到另一个国家。船员们已经在海上航行沉船理赔案船长有没有权利参加了数天,但天气突然变坏,海浪开始变得越来越大。船长意识到情况不妙,沉船理赔案船长有没有权利参加他下令所有人都要系好安全带,以防止被海浪冲走。但是,这个命令并没有被所有人遵守。
4、年4月28日,韩国光州高等法院对“岁月”号客轮上船员进行二审宣判,判定船长李俊锡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
5、沉船事故的发生是轮船公司的责任 无论是船长操作不当,还是船员疏忽大意,最终责任都会归到轮船公司中。
6、驾驶员在不了解冰山的情况下,继续在冰山出现频繁的海域里深夜全速航行,漠视大范围的冰情是沉船事故产生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船长等高级船员临危时的指挥不当,在船只与冰山快要相撞的紧急关头,大副却命令轮机长由“全速前进”改为“紧急倒车”。
关于船员在船上掉入海中失踪,保险理赔的问题
船员失踪赔偿如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只要法院认定结果为死亡,保险公司就需要进行理赔。然后合同终止。就算未来人又找到了,也不用在把钱换回保险公司。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要等法院下达失踪死亡通知书的,这个一般两年后就可以申请了,至于说过了保险时效,这个没有关系,因为他失踪时都已报案,保险公司也都备案了,所以不存在时效问题,就针对你说的这个情况。像阳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就是这样明确 了保险的责任与义务。
正值黄海禁渔期,山东日照市岚山区官草汪村两名船员,疑似在5月24日夜间下水后,就再也没有回来。29日,岚山区委宣传部证实,当地相关部门接到船员家属报案后,已经连续多日派出100余人在海上寻找,但因搜寻难度大,至今没有消息。
客船沉没后韩国船长为什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据报道,李俊锡持有二级船长执照,只可驾驶普通客轮,而“岁月”号是韩国同类客轮中最大的一艘,外界质疑他没资格驾驶。报道称,韩国现行《船员法》规定,海难发生时,船长和船员须安排乘客脱身后才能离船。李俊锡只是替工船长,因“岁月”号本来的船长休假,故由他代为掌舵。
2、不可能的,因为韩国《船员法》就规定,船舶在遇到危险时,若船长没有“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可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韩国《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了“弃船先逃罪”:如果事故船舶的乘务员未履行救援义务造成乘客遇难,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
3、这次事故跟船长执意开船出海有关,所以船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船长是船上的指挥官,如果没有船长的命令,大家不会说去开船,这次的事故是船长没有意识到当时的天气情况会对船只造成的影响,误判了事情发展的方向,执意开船出海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所以船长是主要肇事者之一,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从公法的角度看《海商法》下船长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是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船舶进行管理而产生的职能,进而明确船长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船长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行使准司法权的法律地位、公证人的法律地位。《海商法》赋予船长以一定的准司法权。
5、船长不是必须殉船,但在发生船难时有救助旅客、抢救货物的义务。当必须弃船逃生时船长必须在所有乘客都疏散后最后离船。所以,如果一场海难有遇难者,但船长却幸存了,船长会被舆论所不容,甚至构成犯罪(如歌诗达协和号、韩国岁月号的船长)。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船长与船同沉”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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