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成立,民法典抵押权新规定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抵押权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在这一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解读民法典抵押权新规定,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
一、民法典抵押权新规定概述
民法典抵押权新规定主要涉及抵押权的设立、行使和实现等方面。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抵押权设立方面的新规定
1. 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一规定增加了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制度,有利于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2.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行使方面的新规定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四、抵押权实现方面的新规定
1.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 抵押财产的处置: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应当通过合法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公告应当不少于15日。
五、其他相关规定
民法典还对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的登记、抵押权的消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n2. 土地所有权;\n3.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4.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拥有的财产。
总之,民法典抵押权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抵押权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人员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抵押权设立、行使和实现的合法性,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了解和掌握新规定,对于企业和投资者在融资、担保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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