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信用损失,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办法
预期信用损失是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中面临的一种风险,它涉及到贷款、债券、同业业务等多种金融资产。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种风险,我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旨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质量,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项信用风险敞口,强化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
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项信用风险敞口,相关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也要覆盖预期信用损失法。
2. 职责明确: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中各有其职责。董事会负责审批和管理,监事会加强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实施,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3. 制度建设:商业银行需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专业团队,开发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
4. 过程规范:商业银行要提高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设置等方面的规范性。
5. 监管加强:银保监会将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银行机构合规运作。
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有效实施对于商业银行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商业银行夯实拨备管理基础,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银行稳健运行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此外,预期信用损失法还有利于银行准确识别和评估信用风险,及时计提损失准备,降低潜在的信用损失。
总之,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风险管理流程,确保预期信用损失法得到有效执行。同时,银保监会也将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的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双方共同努力下,预期信用损失法将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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