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分配法规,土地安置补偿费归属权
在我国,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情况愈发常见。那么,在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安置补偿费的归属权又归谁呢?本文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原则和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问题。
一、土地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政府给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征地补偿款后,这笔补偿款的归属和分配原则如下: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1999年以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然而,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取消了这一规定。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这意味着,只要您是本村的村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土地补偿费就应该与您有关,包括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
二、土地补偿款的支付及分配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款的支付有三种情形:
1. 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
2. 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
3. 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村民。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有多种,可以参考集体经济组织的户数来合理分配,即按户平均分配。在某些地区,由于每家的土地和户上人口都差不多,经集体成员商量后就可以采用按户分配方式。
三、安置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
安置补偿费是对因土地征收而失去住房和生活来源的被征地人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安置补偿费应当支付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
1. 被征地人享有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而被征地人只获得了剩余承包期限的使用权的补偿。在承包期届满后,被征地人有权参与对剩余承包地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被征地人只是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也只是获得了剩余使用权的损失费用,对于土地的补偿费用归属了集体。
2. 已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村民不再享有剩余承包地的分配权。在实践中,已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村民是否还能再申请获得剩余的承包地,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村民已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他们不再享有剩余承包地的分配权;二是如果村民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他们有权参与剩余承包地的分配。
总之,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问题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在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切实解决被征地人的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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